《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有云: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在李庄案中被追诉人的人权必须受法治的保护。李庄案中公诉人提供的吴家友、马晓军律师的证言,辩护人认为,控方以羁押方式控制证人,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在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至今控方根本、也不能提出令人陪审团信服的解释。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四条(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之规定,控方只公开对己有利的证据,不愿也不敢公开马晓军律师陪同李庄会见龚钢模会谈的笔录的,试问这是代表社会利益公正控诉吗?难道还要辩护人自证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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